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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科技论坛第67次学术研讨会
会议执行主席:赵国屏胡庆澧
会议图片
研究性克隆与人胚管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东方科技论坛第67次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11月18—19日在上海沪杏科技图书馆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举行。本次论坛由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承办,论坛主题为"研究性克隆与人胚管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赵国屏教授和WHO前副总干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胡庆澧教授共同主持了本次会议。

一、会议背景

  研究性或治疗性克隆研究,是指用核移植术将人的体细胞核移入去核卵细胞中,经体外培养形成囊胚,其中取得胚胎干细胞建立胚胎干细胞系,利用胚胎干细胞多能和多向分化的潜能,定向分化为治病需要的细胞和组织,用于人类严重疾病的治疗,具有良好前景,受到各国科学家和政府的重视。但这一研究涉及毁坏胎胚,并与生殖性克隆前期同一技术路线,国际上伦理争论异常激烈。
  2003年的58届联大讨论禁止克隆公约时,有些国家主张要把治疗性克隆一并予以禁止,各国产生了严重的分歧。59届联大放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约,转而寻求不具法律效力的政治宣言。59届联大在2005年3月8日通过表决,美国等84国赞成、34反对、37弃权的结果,批准了哥斯达黎加提出的文本《联合国禁止人的克隆宣言》,由于在这个宣言中"禁止一切形式的人的克隆"含义模糊,可解读为禁止生殖性克隆,也可解读为禁止治疗性克隆。因此,比利时、中国、英国、新加坡等34国投了反对票。中国代表在58届和59届联大讨论反对克隆人问题时,一再重申: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克隆人,但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因为它有利于人类健康事业,在严格管理和控制下可造福人类。
  中国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法律和社会研究部,根据国际国内有关研究性克隆和人胚管理伦理问题争论的现状,认为需要就此问题深入进行研究和探论,并提出相应的伦理法律建议,以确保我国治疗性克隆研究和人胚伦理管理更加趋于完善、规范和严谨。
  本次论坛的召开其目的就在于为上述非常敏感的问题——研究性(治疗性)克隆和人胚管理伦理法律方面如何严格管理和严格监控,提供一个研讨平台,并邀请海内外专家深入研讨,出谋划策,进一步推动我国治疗性克隆研究朝着正确方向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 


二、会议简况

   会议开幕式由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学部顾问组组长、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顾问、本次会议执行主席胡庆澧教授主持,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院士出席了开幕式,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赵国屏教授、东方科技论坛论坛理事会副秘书长施强华和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印杰教授分别在开幕上致词。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部、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研究中心、香港科技大学、台湾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委党校、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上海第一妇幼保健院、上海卫生局妇幼卫生处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生命医学伦理研究中心等单位的30多位生命科学、医学、伦理学、法学学科的专家和学者。会议期间共有10多位专家作了专题发言,并就研究性克隆研究的伦理问题和人类胚胎管理的伦理法律问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三、会议内容

  中科院副院长、中科院院士、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陈竺教授作了题为"生命在伦理学中国"的主题报告。陈竺院士说:生命伦理学在中国的实践使我们深切认识到,生命伦理学是科学与伦理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重要领域。一方面,它要维护科学的利益,保护和促进科学的健康发展,而不能成为科学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它又要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使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而不是危害人类。因此,促进科学与伦理的良性互动,在科学与伦理之间寻求合理平衡,是生命伦理学责无旁贷的任务,也是它存在的重大理由。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注意坚持这样两条原则:1、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保护和支持科学发展。按我们的理解,伦理并不是科学的敌手,而是朋友。然而,在试管婴儿和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案例中,确有人试图用"不合伦理"来设置障碍。我们应以此为鉴戒。我国的生命科学还年轻、还落后,在国际竞争空前激烈的当今时代,尤其不能做束缚科学发展的蠢事。要虚心倾听科学的声音,努力与科学家相互对话、相互合作,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2、强化伦理意识,严格伦理规范。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发展和广泛应用,提出了许多新的伦理问题,科学与伦理道德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尤其是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和医学,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老病死,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悲欢离合,还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幸福,对伦理格外敏感。2003年的SARS事件,更使我们以沉重的代价深切感受到公共卫生伦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我们一定要强化伦理意识、严格伦理规范,决不能借口科学而不顾伦理,甚至侵犯人的权利和尊严。事实上,必要的合理的伦理规范和评审非但不会束缚科学的发展,反而是对科学的一种保护和支持。综上所述,生命伦理学在中国已扎下根并开花结果,成为发展迅速、充满活力的一个重要领域。我们决不是伦理的"真空地带",更不存在什么"东方野蛮生物学"。相反,我们正以自身的努力,为世界生命伦理学作出自己的贡献,当然,还有诸多不足。比如,一些规范尚待建立和完善,国家级的生命伦理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生命伦理学的教学和研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有理由相信,我国生命伦理学一定会发展得更快、更好。
  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学部常务副主任、上海交通的大学医学院生命医学伦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丘祥兴教授和上海市委党校哲学部张春美博士在题为"治疗性克隆及人胚管理伦理问题的调查与讨论"的报告中,介绍了南方中心为了解我国相关领域人员对治疗性克隆和人胚管理伦理认知情况,在上海、西安等地12家三级医院及20所区、县妇幼保健院专业人员中作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对治疗性克隆研究、尊重胚胎、加强胚胎管理已成了共识。91.25%受访者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64%的受访者同意胚胎研究中囊胚不超过14天;71.75%的受访者同意为开展治疗性克隆研究而进行胚胎试验;80%的受访者同意胚胎道德地位是随胚胎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发展变化的,等等……。通过调查得出四点结论:1、对治疗性克隆研究的持肯定者居多,多数人并不认为治疗性克隆研究必然滑向克隆人;2、对治疗性克隆研究的争论聚焦在对待人类胚胎道德地位的认识。多数人认为: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是随胚胎发育的不同阶段而发展变化的,大多数人认为早期胚胎,特别是着床前的囊胚并不具"人"的完全道德地位;3、在严格管理、非商业化的条件下,允许为医学科学的发展、以人类健康为目的的胚胎实验,可在胚胎发育的14天内进行;4、对严格胚胎管理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此次接受调查咨询者,对严格胚胎管理、对胚胎研究和胚胎管理提出的5个允许和5个禁止表示赞同。课题组在调查后提出以下观点和讨论意见:1、治疗性克隆的科学前景。人胚干细胞在体外培养、诱导分化成心肌细胞、神经细胞、胰岛细胞等报导,给人类疾病治疗带来新的希望。现在全球有数以亿计的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症、癌症、脊柱损伤、严重心脏疾病以及糖尿病,需要寻找新的有效治疗,以获得新的生命和新的生活质量。我国是人口大国,各种重大疾病均有高发记录,如重症肝炎患者有3150万,糖尿病患者有5800万,成千上万尚无特效疗法的患者都在期盼着新的医疗技术。这一期盼正是本次调查中多数人支持治疗性克隆研究的主要原因;2、两种人体克隆有本质的区别。生殖性克隆是以克隆人为目的,必需在子宫内发育,克隆的人胚植入子宫发育成胎儿。而治疗性克隆则是获取囊胚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克隆的囊胚在体外培养,取得干细胞后在14天内必需销毁;3、胚胎道德地位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看法。在我国大多数人支持胚胎的地位是随其发育的不同阶段而变化的,胚卵和囊胚期(2周内)与胚胎期(第3—8周)胎儿期(9周以后)的道德地位是不同的;4、关键在于监督管理的规范,应该尽快制定胚胎研究和胚胎管理的伦理准则和法规。
  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部、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沈铭贤教授就《人类胚胎研究与胚胎管理的伦理准则建议》(讨论稿)作了如下若干说明:1、提出建议的初衷和过程。胚胎研究与胚胎管理是非常重要、极为敏感的问题,英国哲学家洛克(J·Lock)早在1693年就指出:"那些在低等动物的痛苦和毁灭中寻求乐趣的人,将会对他们自己的同胞也缺乏怜悯心或仁爱心,"这不能不使人产生强烈的心灵震撼。胚胎管理的薄弱环节,如未严加规范,后果将极严重。但我们的规范希望"国际上不会觉得太宽,国内不会觉得太严",促进科技与伦理的良性互动。我们主要参考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管理局(HFEA)的相关文件,以及法、德、日等国的材料,并通过调查研究,听取专家意见,准备作多次修改;2、主要内容,其中第四条胚胎研究与胚胎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尊重胚胎、尽可能减少胚胎实验,但不禁止胚胎实验。第七条用于研究的辅助生殖多余的胚胎、体细胞核移植和单性复制术得到的胚胎,都不得超过14天;用于研究的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的胚胎,不得超过7—8周(胚胎期),胎儿期的胚胎禁止用于任何实验。第八条胚胎研究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伦理评审。任何胚胎研究需要提供完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人员素质和研究条件以及为什么要用胚胎等材料,并经省一级科技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或高等生命科学医学院校、中国科学院组织的专家参与评审。在科学评审的基础上,任何胚胎研究必须接受独立的伦理评审,伦理评审主要是审查胚胎的来源、使用、管理以及知情同意等情况,除相关科学家外,还要有伦理学家、法律学家和公众代表参加,并经省一级科技、卫生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组织评审。第十三条对胚胎所有者和提供者,以及他(她)们提供的胚胎,要严格保密并进行保密的符号化处理,但必须真实提供胚胎类型和胚胎生长期。胚胎采集者与胚胎研究者分离,实现互盲。第十五条胚胎(包括胎盘、脐带血等)以及精子、卵子、胚胎干细胞的采集,实行社会公益和非商业化原则,禁止买卖(包括地下交易、网络交易),但可以给所有者和提供者提供适当的补偿,或赠送纪念品;3、需要特别请教的几个问题:首先,对用于研究的胚胎要不要规定期限,如何规定为好?特别是流产胚胎。其次,是究竟应该允许哪些胚胎作研究,禁止哪些胚胎作研究?其三,如何看待胚胎及其产品用于临床(如细胞、组织、器官移植)等。
  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翟晓梅教授在"人类胚胎的价值和道德地位——治疗性克隆的伦理辩护"的报告中,分析了有关反对和支持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论证,尤其是支持和反对利用核转移技术形成人类胚胎(即人的治疗性克隆)从而取得全能干细胞的伦理论证。在分析这些论证中着重讨论了人类胚胎的价值和道德地位问题。报告的最后结论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支持人的治疗性克隆在伦理学上是合理的,或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她认为:作为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人",或具有人格生命的人,他至少应该具有这样三个层面的意义:1、生物学层面的意义。作为一个"人",他拥有自身独特的遗传物质,即人科人属(HomoSapiens)所特有的并带有其个人特点的23对染色体及其上面的基因,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特定物质形态和机能、拥有发展意识经验潜能的脑,并具备发展与社会互动的潜能;2、"人"的心理学层面的意义。作为一个"人",他必须具有自我意识,或具有意识经验的能力。只有"人",才有自我意识,才有意识经验的能力。当像亚里士多德等古代哲学家强调唯有人才有"理性灵魂"时,或洛克等近现代哲学家强调唯有人才有理性时,他们谈到的"理性"是可以包括在意识经验能力之内的;3、社会学层面的意义。当我们将自我意识、意识经验能力作为所以成为"人"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时,我们马上就会联想到这个意识经验能力是如何发展出来的问题,以及如果仅仅有人体和人脑对"人"的意识经验能力的发展是否足够充分的问题。显然,人体和人脑是发展意识经验能力的必要条件。但仅仅有人体和人脑还是不够充分的。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生活中。意识经验能力不同于任何机械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结构,它只有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中才能完整地形成,是在参照"你"和"他"这面反躬自照的镜子中才能完整地形成,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在与社会的互动(interaction)中才能完整地形成。而这一特性也是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本质特征。因此,参与社会互动也应该是作为一个"人"的必要条件。所以,人格意义上的"人"是拥有独特的生物学分类中人(HomoSapiens)的独特基因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特定物质形态结构(尤其是脑)和机能、具有自我意识、有理性的、处于社会关系中拥有一定社会角色并可以成为道德主体的实体。通过上述讨论,我们所看到的胚胎是很难具有"人"的资格和与"人"同等的伦理道德地位。胚胎与"人"是有区别的。如果同意这一观点,对有关行动的道德认可以及法律认可就会存在重大的区别。由于人类胚胎这样的实体不享有人的伦理地位,不具有与人一样的价值,毁掉胚胎当然不是"杀人",治疗性克隆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不过,胚胎毕竟是人的生物学生命,毕竟具有发育成完整个体的潜能。因此,胚胎确实享有一定的应有的伦理地位,具有一定价值,应得到应有的尊重,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随意地操纵和毁掉胚胎,处置它要有一定程序(due procedure)和要求。当然,有效治疗千百万人的疾病可能就是这样一个充分理由,应有的尊重和程序可能应该包括:用作研究的人类胚胎必须是体外的;研究用胚胎不能超过14天;只有用于那些重要研究——不用人类胚胎达不到研究目的的;胚胎不是商品、不能买卖等等。
  台湾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李瑞全教授作了题为"生殖性复制与医疗性复制之伦理区分"的报告。他指出:胚胎(胎儿)的道德地位一直是堕胎争议中最主要的焦点。反对堕胎的论点认为胚胎即一具体而微的人,具备人类的生命权,不可任意伤害。支持堕胎的论点认为:胚胎不过是一团尚未成型的细胞组织,既没有任何可感知痛苦、快乐的机能,也没有自我的意识和知觉可言,因而不具有任何有意义的道德地位。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争议可说是这两种论点的延伸,主要的关键是如何建立胚胎具有生命权。人类的生命权常是相对于其物种的生命而言,而为了免于物种主义的指控,人类的生命权建立在人类所具有的人格性(persoldlood)上,这种人格性虽然以成年人的表现为依据,但不能只作为人类这一物种的特性。人格性是指具有理性的能力,能知觉痛苦与快乐,有自我意识,有时间的意识等等。而任何具备这种人格性的生物,不必是人类,都具有同样的生命权等。因此,要建立胚胎的生命权必须论证胚胎的人格性。但是,胚胎在现实中只是一团尚未分化的细胞组织,虽然有人类的基因,但不具有上述任何一种人格性的特徵,因此,不能直接赋以人格个体(person)的地位。如果只以具备人类基因即具有人格性,一方面乃是一物种主义,同时,有基因决定论的缺失。有学者认为:胚胎乃是人类生命最原初的阶段,且与成年人有着连续不可分割的生长过程,因此,具有像成年人一样的生命权。但是,这无疑赋予只在潜能上具有成年人的胚胎与成年人的同样权利,这在推论上是一谬误。同时,赋予胚胎完全的生命权,将使任何堕胎都犹如杀人,诸如子宫外孕或因奸成孕的堕胎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这不符合我们相关的道德经验,也不可行。更有论者指出:如果我们真把胚胎视同如成年人或小孩一样具足生命权,则我们应当全力去救护在日常很多情况下出现胚胎被放弃或任由其毁灭的现状。其中一个情况是,根据胚胎学的研究,每一正常生下来的小孩都有三至四个胚胎自然地流失掉。也有论者指出:在胚胎实验或研究工作中,许多可能导致胚胎被流失的情况,都没有被赋予任何有相同于一个成年人或小孩受毁灭时所应有的道德的关怀,至于人工生殖后多余的胚胎被销毁,也被一般人所认可。反对的论者反驳指出:自然流失是一种人力不可控制的情况,纵使这种是自然的悲剧,并不足以支持我们可以有意地去促成胚胎的毁灭。但是,反驳者却不能说明为何我们有能力而不尽力抢救这些可以被救回的胚胎。如果我们真的如此重视胚胎的生命权,我们可以转以人工生殖来生产小孩,更能减少胚胎的流失数量,但这似乎不是支持胚胎具有生命权的人所能接受的出路。换言之,胚胎没有感知能力,不具备人格性,不是道德的行动者,因此,不具有绝对的生命权,不足以被接受为其自身的生命。由于胚胎尚未具有任何感受痛苦快乐的能力,它的毁灭并不带来一般成年人或小孩所感受到的痛苦。因此,在实验的过程中,由于摘取了部分重要的细胞,或在人工生殖后多余的,已不宜再植入子宫生殖的胚胎,应被毁弃,以免发展出有严重缺陷或伤残的后代。凡此皆建基于胚胎不具备人格性或生命权之下可以有的合理对待。因此,相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胚胎的毁灭并非是不可接受的。但另一方面,胚胎虽然不具备与成年人或小孩同样的生命权和道德地位,却具备可发展成长为具备生命权的生命的潜能。这种潜能即有相当的道德地位,要求我们在使用胚胎时有相对的道德的衡量。换言之,在没有需要或有可以替代的方法时,我们都不能随意利用胚胎来达到研究的目的。只有在没有其它出路时,我们才可以运用胚胎来作为研究的生物资源。而且,首先要采用已被制成的多余胚胎,即被认定不能进行植入子宫必须被销毁的胚胎,以取得研究用的胚胎干细胞株。在特殊的研究中,诸如由于要研究某些家族的遗传病,必须由家族成员的配子培养的胚胎才可能进行该家族遗传病的研究,或由于研发能免除不相容的器官或组织移植而需要以复制胚胎进行的研究,都可以使用复制的胚胎进行研究,但必须经严格审核后方可进行。这种研究同时涉及以人体作实验时所需要遵守的道德规范。
  上海中医药大学樊民胜教授在题为"治疗性克隆的伦理问题"报告中指出:科学技术的进步能不能绕开伦理难题,2001年9月9日媒体报道中山医科大学陈系古教授把一个7岁小男孩丢弃的包皮的细胞作为供体、家兔去核卵母细胞作为受体,克隆出100多个胚胎,用于治疗性克隆研究。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法律和社会研究部4位专家联合致电《文汇报》,对广东中山医科大学这项干细胞克隆成果提出质疑。同样性质的试验也曾发生在美国,1998年11月,美国一家受私人资助的研究所将人的面颊细胞与牛的卵母细胞结合,克隆出胚胎细胞。据美联社2005年5月18日报道,韩国科学家日前已经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方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进步,黄禹锡教授还将与英国培育出克隆羊多利的伊恩·威尔莫特教授联手,利用治疗性克隆技术提取胚胎干细胞,攻克"卢伽雷氏病"。然而,韩国科学家的这项成就立即遭到美国总统布什的强烈批评,他在5月20日重申反对放宽美国胚胎干细胞研究限制,并将否决任何有关国会议案,同时对韩国科学家人类胚胎干细胞克隆研究取得的进展表示忧虑。为治疗的目的进行"克隆胚胎"的问题似乎都已经解决,但是,这一技术仍需要借助捐赠的卵细胞,因此,同样也绕不开生殖性克隆所面临的伦理难题。报告最后认为:研究性和治疗性克隆绐医学带来充满希望的前景,这是无法阻止的。治疗性克隆也是生殖技术的一部分(有不同看法),生殖性克隆的伦理问题在治疗性克隆中同样存在。试图通过技术手段来绕开伦理问题的想法是危险的,伦理是绕不开的。科学家和伦理学家要携起手来,在促进科学进步的同时,也要规范科研行为,避免对人的损害。
  北京大学医学院李本富教授、胡林英教授作了题为"研究性克隆的伦理学争论与克隆胚胎管理的伦理原则"的报告。对于胚胎道德有三个主要的观点:1、胚胎作为人的生命开始,是神圣的创造物,这是神学的观点;2、胚胎应具有和人一样的道德地位,尽管从胚胎到新生儿是连续发展的,我们仍然认为胚胎和人是有区别的;3、胚胎应具有和潜在人一样的道德地位,目前不具有位格的属性,但如果得以发展,胚胎将会表现出这种属性,如处于暂时或永久性昏迷的人。报告最后指出,即使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可能性,也并不意味着它就应该具有人一样得到的地位。研究性克隆问题,不同的宗教、文化、社会价值观以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使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看法,对胚胎干细胞研究以及克隆胚胎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克隆胚胎的伦理原则主要包括知情同意、尊重、防止商业化、动机的纯洁性、并严格伦理审查和监督。
  香港大学许志伟教授的报告评介了英国的胚胎管理。1、英国胚胎干细胞研究监管程序——英国人工授精和胚胎管理局(法定机构)(HFEA)。(2001至今)应用包括审核从"体外授精"或"核转移"产生胚胎,抽取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其程序是胚胎植入前诊断的申请,科研方面有:增加胚胎发育成长基础知识;利用胚胎增进有关疾病知识;利用胚胎发展治疗方法。任何政府或私人资助的人类胚胎的研究的活动,包括从胚胎抽取干细胞,都必须首先获得HFEA签发的一个有期限(通常一年)的准许证,否则便是违法。HFEA发出2个准许证给予在伦敦与爱丁堡的研究员,利用剩余的IVF—ET胚胎抽取干细胞研究培养干细胞系的方法以及应用到治疗的方法。HFEA发出另一个准许证给Roslin Institute以剩余胚胎发展干细胞系。HFEA发出第一个准许证予New Castle研究所,批准(1)以"核转殖"(NT)制造人类胚胎;(2)发展可供研究用途的干细胞系。HFEA签出另一准许证,批准Roslin Institute;(1)以病人的体细胞核,利用NT技术造人类胚胎细胞;(2)发展带有疾病基因的干细胞系;(3)以干细胞系研究运动神经元疾病。2、英国胚胎干细胞研究监管程序——英国国家干细胞库(UKSCB)。根据规定凡是涉及干细胞系研究的单位必须按照HFEA要求执行:(1)所有种类的干细胞系必须集中存放在国家干细胞库内;(2)促进各研究中心共用有品质控制的干细胞系,避免重复,以减低采用(毁灭)胚胎的数量;(3)保证所有干细胞系来源符合伦理标准;(4)保证所有干细胞系的品质;(5)统一干细胞系伦理与品质管理的标准,让不同单位的干细胞研究可以做出比较。UKSCB的操作是由一个全国性的管理委员会(steering Committee)具体负责,成员包括科学家、医学家、神学家、伦理学家、社会人士、政府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及私人科研资助机构代表。管理委员会具有独立运作权利,但每年必须向4个政府部门提交年报,包括国家卫生部、国家医学研究委员会、HFEA和国家医药与保健管理处,并且回答政府各部门的大臣的任何咨询。UKSCB制定有"采用人类干细胞系指南"(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Use of Stem Cell Lines),指南内容参照HFEA相关规条、英国人体组织法令(Human Tissue Act)和欧联人体组织指南(EU Tissue Directives)。英国国家干细胞库(UKSCB)对存放人类胚胎干细胞系的要求,干细胞来源符合知情同意标准干细胞系必须经同级评审后认为有价值,并对所有参与研究的群体有贡献,制定有按干细胞系的品质"研究级"干细胞系与"医疗级"干细胞系的不同标准,严格制行,不同等级不可混淆;3、英国胚胎干细胞研究监管程序——科研伦理委员会(LREC)。该委员会隶属国际执行研究的地区医院(LREC)或"多中心"(MREC)的众医院。它关注一切利用干细胞或干细胞衍生的医疗药品与病人利益有关的研究与测试。并按不同种类的研究,受不同政府部门的监管(包括卫生部、国家保健处、国际医药法规协和会等),HFEA要求所有申请必需先取得L/MREC的批准。
  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周琪研究员在题为"关于治疗性克隆的分险分析"的报告中介绍了研究性克隆在基础研究的进展和世界各国各地域胚胎干细胞研究状况,提出"科学发展与伦理的关系"是保障与监控的关系,科技创新(提供原动力和可能性)是为国家需求(安全、经济发展、人民健康)服务的,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接受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监控(包括提供理论支撑、规避风险、减少阻力等)。周琪研究员还在报告中提出如下若干问题和思考:1、基础研究与临床应用;2、国家利于个人利益;3、伦理学研究的地域、种族与民族性;4、伦理调控与法律法规监管;5、政策适应性与政策前瞻性、科学家的义务与社会责任等。并以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作结束语,他认为各学科的科学家坐在一起探讨问题,坦诚的交换看法,是非常有益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冯云教授作了题为"人类研究性克隆及胚胎管理现状与思考"的报告。随着生命科学发展,科研伦理问题更为显露,没有比生命学科更为热烈地在讨论伦理问题,并设立了众多伦理委员会。其它领域靠法律就能解决问题,而生命科学领域遇到了全新的问题。即难以从传统的伦理准则里得到有效的行为指导,并且无法律条文可循,人类面对难题遵循生命伦理基本原则,以自律立规、立法应对挑战。ES细胞研究价值意义在于:1、使人类生物医药产生突破性飞跃;2、其研究成为再生医学的基础;3、为人类解决诸多疑难病症;4、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和利润空间。ES细胞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目前最大障碍是必须先制造人类胚胎,从中抽取ES细胞,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销毁胚胎,由此引发众多人的反对,引起伦理争议挑战与困惑:1、滥用剩余胚胎(供、受双方)、缺乏权威机构管理监控和规范指导、患者的知情同意程度有限、国家投资流失和资源浪费及研究成果发表受阻;2、胚胎着床前遗传学诊断(Prcimplnntation Cienctic Diagnosis PGD)。通过体外受精于胚胎植入前,对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胚胎的遗传物质进行检测,选择无特异遗传病的胚胎移入母体子宫,从而获得健康婴儿出生的技术;3、连接其它学科的紧密桥梁、提高人体素质、扩展生殖健康研究领域。前景——病理胚胎的保存利用和建系、技术要求高和单细胞检测准确性受限;费用高和实施受限。最后,冯云教授提出:1、要充分发挥本次会议作用与影响,以全会名义向国家提出建议。包括管理规范准则、评估审核程序、建立准入制。2、创造我国良好研究环境,建立有效可行准则。并期待中国科学家向世界展现原创性的贡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邱仁宗教授在"支持和反对治疗性克隆的伦理论证"(Oriental Forum on Ethics of Research Cloning and Embryo Administration,Nov.18—19,2005)的报告中介绍了伦理学和伦理论证:科学技术告诉我们能干什么,伦理学告诉我们该干什么。伦理学和道德都是人类行动的社会规范,传统的道德依靠权威、习俗、经典,而伦理学依靠理性的论证。当说某一行动是应该做、禁止做和允许做时,要讲出理由,推理要有效,符合有理的伦理准则、原则或理论。经过伦理论证的行动具有普遍性,是一种在道义上必须做的命令。可以作为制定伦理准则和条例的基础。参与伦理讨论不是提供一个机会可以不顾证据、不要准绳。如我们一位物理学院士可以大谈生命伦理学而不顾事实,如果说试管婴儿有500万,分不清合子与胚胎、胎儿,主张生殖性克隆的理由是"禁不住"的。对于反对人的治疗性克隆的论证时,他认为:1、人的治疗性克隆的受益在科学上不确定。如果我们匆忙去支持不确定的研究,这将是在"人道主义"名义下犯错误。但疗效不确定不能成为拒斥HTC的理由。任何新的药物,在临床试验前或尚未结束时,它是否比目前证明的最佳疗法好,也是不确定的,因为它们处于"均势"(equipoise)地位。我们不应该在"人道主义"名义下匆忙去支持不确定的研究,但不去支持一个可能很有希望的研究这可能犯不符合人道主义的错误;2、HTC会形成一个斜坡,沿着这个斜坡我们会被滑到人的生殖性克隆。首先,HTC和HRC在概念上是不同的,其次,我们可采取有效步骤来切断两者之间的联系。然而,HTC和人的研究性克隆在概念上很接近,难以将它们分开;3、HTC会导致妇女,尤其贫穷的妇女工具化和客体化,他们会在不正当压力(强制或诱惑)之下捐赠甚至出卖卵,因为成功克隆胚胎可能需要200个卵或更多。使妇女受到压力供卵是不符合伦理的。然而,技术的进步可减少所需卵的数量,更不要说现在技术上已经有可能从刚刚死去的女尸中取卵,或从一流产的女性胎儿获得原始生殖细胞加以培养。因此,在技术上减少从妇女体内取卵的可能是存在的;4、HTC需要操作/毁掉人的胚胎,人的胚胎是一种没有等价物的实体,甚至被认为具有与成人一样的道德地位。然而,没有等价物的实体并不意味着它不能被操作(如有正当程序),例如尸体解剖,尸体也是没有等价物的实体。那么人胚胎的道德地位是什么?这将由其他同行讨论这个问题。对于支持人的治疗性克隆的论证时,他认为:1、后果论论证:HTC可创造一种可能性来治愈千百万人所患的许多致命的、现在不可治愈的疾病和解除人类的痛苦。按照儒家学说,作为仁术,医生和科学家应该"博施济众"(孔子)。"无伤,仁术也"(孟子),如果我们不采取能够解除千百万人病痛的行动,这就会伤害这些人;2、道义论论证:人的尊严意味着人拥有值得尊敬和尊重的品质或价值。尊重人的尊严意味着人的生命的神圣,我们应该在人的生命有危难而且有可能挽救时努力进行救援。如果HTC能够挽救千百万人的生命,那么问题不是破坏人的尊严,而是如何权衡人(person)的尊严与胚胎的尊严(如果胚胎有尊严的话)、或人的价值与胚胎的价值之间的问题。最后,对于人的治疗性克隆的伦理辩护,他说:一个行动的伦理辩护基于这样的判断,这个行动是否是必须做的或可允许的,但不是应禁止的。由于HTC有可能使千百万人受益,可以认为HTC是必须做的。由于HTC的疗效目前尚不确定,HTC可被认为是可允许的。在这两种情况下HTC可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 


四、专家共识

   出席本次会议的专家们,对生殖性克隆、治疗性和研究性克隆正反两方面的伦理观点,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论证。并对生命的观念、胚胎和胎儿的道德地位,进行了充分地探讨。对国际胚胎管理的状况,特别是英国的胚胎管理经验,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研究。通过热烈地讨论和自由发言对研究性克隆和人胚管理达成了以下共识:
  1、从国家利益和人民健康的需求出发,应该采取支持研究性或治疗性克隆的研究和ES细胞研究的态度,因为它对再生医学的发展、人类诸多疑难重症的治疗及人类生物医药的发展将产生突破性飞跃,前景非常可观,但科学研究无坦途,今后还要走很长、很艰苦研究道路。
  2、对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学部报告的"治疗性克隆及人胚管理的伦理问题调查与讨论"作了积极的评价与分析,认为可作为拟定胚胎研究与胚胎管理伦理准则的认知依据,对调查咨询的面可以扩大到非专业人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3、对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提出的关于"胚胎研究和胚胎管理伦理准则"讨论搞,提出了一些正面的反响,也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意见。专家们希望我国尽快制订出"生命伦理法",但大多数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制定"生命伦理法"条件尚不成熟,还是从生命科学的一些特殊领域和专项技术的立法做起,逐渐完善。
  4、英国的胚胎管理法,比较切合我国实际可供参考。科学自由与伦理约束之间并无根本冲突,科学无禁区、但科学行为必须有规范,伦理、法规是会改变的,但为人类健康服务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是不变的,关键问题是我们要在科学与伦理之间找出合理的平衡点,使两者形成良好互动,最终起到对科学研究既保护又监控的作用。
  与会专家再次呼吁,建议国务院成立国家级的生命伦理委员会,完善我国生命伦理委员会的体制化建设,制订生命科学伦理管理规程,对生命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向国家提供管理监控措施的建议。
  专家们还介绍了,就在本期学术研讨会召开前夕,著名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专家黄禹锡教授向韩国人民道歉,辞去干细胞研究部的一切职务,他的技术应该是世界一流的,但在研究中采用二个研究生的卵子做实验,违反了伦理规定,在国际上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铸成了对他的国家的重大损失。因此,我们应吸取韩国的经验教训,要以此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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